中新網11月4日電 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出《關於切實落實氣源和供氣合同確保“煤改氣”有序實施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在發展“煤改氣”、燃氣熱電聯產等天然氣利用項目時須先落實氣源和價格,並根據資源落實情況均衡有序推進,不能“一哄而上”,避免供需出現嚴重失衡。
  《通知》要求,各地審批、核准“煤改氣”、燃氣熱電聯產等項目時,須將已落實的氣源規劃或項目實施單位與天然氣供應企業簽訂的供氣合同作為前置條件,沒有落實氣源的項目不予批准,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切實落實氣源和供氣合同
  確保“煤改氣”有序實施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能源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實施“煤改氣”、“油改氣”等天然氣替代項目,對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質量具有重要作用。但由於部分地區“煤改氣”改造過於集中,有的項目實施前沒有落實資源,加劇了天然氣供需矛盾,影響了居民正常生活。為保證“煤改氣”、 燃氣熱電聯產等有序實施,促使清潔能源更好地發揮作用,特別是保障今冬明春天然氣穩定供應,確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重點用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煤改氣”項目的氣源和供氣合同。各地在發展“煤改氣”、燃氣熱電聯產等天然氣利用項目時須先落實氣源和價格,並根據資源落實情況均衡有序推進,不能“一哄而上”,避免供需出現嚴重失衡。審批、核准“煤改氣”、燃氣熱電聯產等項目時,須將已落實的氣源規劃或項目實施單位與天然氣供應企業簽訂的供氣合同作為前置條件,沒有落實氣源的項目不予批准,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二、統籌做好天然氣替代發展規劃。各地要加強“煤改氣”、燃氣熱電聯產等替代項目規劃與資源供應計劃的銜接,確保用氣需求與資源供應增長相適應。統籌使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著力抓好煤炭清潔使用,確保已建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設施改造達標並正常投運,實現既改善環境質量又緩解天然氣供應壓力的目標。新建燃氣熱電聯產項目必須納入2013-2015年電力佈局規劃。
  三、加強運行協調,確保居民生活及冬季供暖。各地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2013年天然氣迎峰度冬工作的意見》、《國家能源局關於切實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天然氣供應的通知》以及2013年天然氣迎峰度冬供應保障協調會的有關要求,強化綜合協調,努力實現供需平衡。未落實管道天然氣資源,但已完成“煤改氣”施工或燃氣熱電聯產項目建設的地方,要儘早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氣企業銜接,提前採購液化天然氣,滿足應急需求;有備用燃煤、燃油鍋爐的,要提前儲備清潔優質煤炭、燃油等燃料,千方百計確保居民生活及冬季供暖需要。
  各地要加強用氣項目監管,切實落實責任,對未與天然氣供應企業簽訂供氣合同、落實資源,擅自實施“煤改氣”、燃氣熱電聯產等天然氣利用項目的,要限期改正;因氣源不落實擅自實施“煤改氣”等項目導致居民生活受到影響的,將予以通報。
  以上請按照執行,如有重大特殊情況,請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能源局反映。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3日  (原標題:發改委:發展“煤改氣”等項目需先落實氣源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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